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浩謀
4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所為97年度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原本因有錯誤,應更正如後: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之受刑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一、中之「甲○○」均更正為「廖浩謀」。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雖將被告廖浩謀誤載為甲○○,惟對於其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所在地均為正確記載,故此並不影響原裁定對象之同一性,且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原裁定原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項說明,即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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