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5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6月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