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公共危險及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九十八年三月一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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