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目前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三十六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三八六六○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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