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2號聲請人 鄭秀蓉
鄭秀鳳 鄭秀麗 相對人 吳碧合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吳碧合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鄭秀蓉(住臺東縣○○鄉○○村○○路○○號)於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為相對人吳碧合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與 邱垂昌 發生車禍,目前意識昏迷,邱垂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案號為100年度交易字第13號,因相對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 爰依 上揭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462號起訴書、診斷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鄭秀蓉為相對人之成年子女,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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