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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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二)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洪水生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律師
林殷廷 律師 楊鎮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贅載「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贅載「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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