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金上重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50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 律師
蔡淑文 律師己○○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林永頌律師
蔡瑜真 律師 黃紹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庚○○選任辯護人林永頌律師
己○○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林永頌律師
己○○律師黃紹文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永頌律師
施淑貞 律師蔡瑜真律師被告甲○○
ncou選任辯護人林永頌律師
施淑貞律師己○○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背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