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附民上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4號上訴人 傅月蘭
孫立展 張熤報 劉麗雪
樓 平樹開 曾清良 王金女
一號 林洋慶 林家雄 林雅蓁 林育湘 林火炎 丁純貴 辛安全 張志文 徐 李美珠 王麗娟 張秀英 吳茂治
十之二號三樓 黃彩龍 黃建業 葉春足 羅育光 官有增 蔡豪哲黃寶蓮
號潘和平李羿良
號 林坤棕
號 林金娃 謝玉貞 黃永琳 林秋橫 王柔瑾 林上輝 余桂蘭
0巷十二之四號 林陳惠美 王瓊英 胡美娟 張玉幸 羅環貴黃王金雀
巷一號三樓之二 廖瑞祥 官松濤 陳淇耀
九號顏秉謙(原名:顏枝火)謝 王雪鶯
之二號 吳鳳秋 羅兆榮 曾國益 謝榮林
之二號 謝淑玉 葉錦霞
號 黃英河
號 林柏達 (原名: 林正城 )上訴人兼前列5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訴人 陳冠仲
號四樓 周裕益 陳真真 許駿英
號 趙碧 玉
樓 趙銘煌 陳趙秀真 陳美蓉 張相才 彭群惠 陳政課
0號 林秀鸞 房坤傑 葉永光 陳冠宇 曾先化
一 賴文頊 呂其萬 姜淑貞江 陳美麗
二樓 李靜如 林瑞寶 曾 尤心月
五樓 彭瑞日
號九樓 吳義煌 唐志明
一號 林文富
號六樓 王洪藍 沈明國
五樓 曾蘭英 辜鈺貴
號 王金蓮 馬金蘭 林貞秀
( 楊玉秀
十號 鄒曾綢妹 張樹生 陳新發 呂正宏
號 陳榮叁 徐美玉 曾 黃招治 邱張尾 羅兆昌
一號 薛天成 賴美吟 黃鑛森
號林哲印童阿娥 張靜容 王文男
) 何義男 被上訴人 陳世榮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複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被上訴人 蘇俊哲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 許老有 慈善基金會法定代理人許老有被上訴人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老有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年度 金上重更 (二)字第5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吳森豐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