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32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宏澤
訴訟代理人 陳炳良
被 告 蔡太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32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3月28日下午1時30分,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1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4,01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崇興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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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24,018元自民國99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
│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份,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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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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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之百分之1│
│8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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