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74號
原   告  何忠聰
訴訟代理人  何山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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