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
丁○○甲○○兼共同法定代理人庚○○原告戊○○
己○○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戩榖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趙義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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