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並於民國97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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