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號),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9月18日收受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同年月29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僅 陳明 事後補具云云,有該上訴狀附卷可稽,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同年10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已於同年11月6日收受該裁定,亦有該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陳義忠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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