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甲○○即榮瑋商行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即 金上豪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萬四千二百一十五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向原告購買香煙、酒類等貨品,貨款共計十
三萬四千二百一十五元,僅給付部分金額,尚欠如聲明所示金額之事實,已據其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出貨單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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