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兩造陳述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一時三
十分許,駕駛義良企業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6179號自小客車沿臺
中市○○路由豐原往台中市區方向行駛,行至北屯路、昌平路口時,竟不當超車
,而疏未注意擦撞原告之妻乙○○駕駛原告所有在前方行駛之車號00—451
7自小客車(原牌照號碼OL—0956,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換發牌照),原
告因而支付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