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六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鍾坤龍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
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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