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玖陸公克、零點肆參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慧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78號(聲請書誤載為196號)、第179號、106年度偵緝字(聲請書誤載為毒偵緝字)第880號、第88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2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因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6年4月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段○○號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安非他命2包(毛重0.5026公克、0.4426公克;驗餘淨重0.2896公克、0.4385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院106年4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件在卷可稽(106年度毒偵字第8696號卷第40頁);另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4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6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78號、第179號、106年度偵緝字第880號、第881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030號、2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則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