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告 蔡森安 訴訟代理人 莊永隆
許世烜 律師 楊家明 律師被告 陳和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共同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87年7月15日簽立內容為「立切結書人 陳春和 ,因經濟發生困窘,急需用錢,茲向蔡森安先生借到新台幣參佰萬元正屬實,現因家母逝世,待辦遺產繼承,為使蔡森安先生優先獲得清償,特立切結書同意於辦妥家母遺產繼承登記,即將立切結書人應繼承財產、土地全部同時將土地所有權狀與相關證件送交蔡森安先生辦理設定第壹順位抵押權,以資保障……」之切結書兼借據(下稱系爭切結書)予原告,因被告未與其家人完成其母 陳邱冊 之繼承登記,原告乃代位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03號判決被告分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確定在案,爰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告就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擔保債權則為屏東地方法院96年12月21日屏院 惠民 執壬字第96執3679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載債權。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與之訂立系爭切結書,及被告自其母陳邱冊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切結書、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03號判決、系爭債權憑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106年度訴字第1603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系爭不動產登記資料查明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抗辯,亦未以書狀為任何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而系爭切結書之內容,乃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0萬元,並承諾於辦妥其母之遺產繼承登記後,以所繼承財產為擔保物,為原告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上開借款債權,現被告之母所遺遺產既已完成分割登記,被告自負有為原告設定如上所述抵押權之義務。是原告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設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一│├──┬───────────────────────┬────┤│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1│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6分之6│├──┼───────────────────────┼────┤│2│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6分之6│├──┼───────────────────────┼────┤│3│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6分之6│├──┼───────────────────────┼────┤│4│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6分之6│├──┼───────────────────────┼────┤│5│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地號:│36分之6│││臺南市○○區○○段○○○○○○○號)││├──┼───────────────────────┼────┤│6│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地號:│36分之6│││臺南市○○區○○段○○○○○○○號)││├──┼───────────────────────┼────┤│7│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地號:│36分之6│││臺南市○○區○○段○○○○○○○號)││├──┼───────────────────────┼────┤│8│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地號:│36分之6│││臺南市○○區○○段○○○○○○○號)││└──┴───────────────────────┴────┘┌──────────────────────────────────────────┐│附表二│├───────┬────┬─────┬─────────┬────┬────────┤│抵押權權利人│提供擔保│擔保債權總│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清償│擔保債務人及抵押│││權利種類│金額││日期│權義務人│├───────┼────┼─────┼─────────┼────┼────────┤│蔡森安│所有權│新臺幣300│共同擔保債務人對抵│依照各個│陳和春││出生年月日:民││萬元│押權人96年12月21日│債務契約│出生年月日:民國││國37年1月1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發│所約定之│32年10月12日││身分證字號:│││給屏院惠民執王字第│日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96執36796號債權憑││Z000000000││住址:屏東縣屏│││證所示債權││住址:桃園市楊││東市豐田里12鄰│││○○○區○○里○○鄰○○○○路○○○號│││││中山南路598號││債權額比例:債│││││8樓││權全部│││││債務額比例:債│││││││務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