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被告辛○○被告戊○○被告己○○被告庚○○被告丁○○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