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九七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吸管貳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吸管貳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五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在其位於屏東縣○○鄉○○村○○路○○○號住宅內,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自九十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在上開住宅內,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為警分別於九十年八月十九日二十一時十五分許及同年八月二十五日十三時三十分許,分別在上開處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用之吸管二支。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及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報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甲○○於審理中逃匿,經本院發佈通緝,始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為警逮捕歸案。
理由
一、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復有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用之吸管二支扣案可供參考,且被告於九十年八月十九日及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經警分別採尿送驗結果,發現均有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即海洛因水解後之反應),此有屏東縣衛生局煙毒及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屏縣衛檢六字第九00二二二號函)及高雄縣政府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九十煙檢字第一五0四號)各一紙在卷可證,此為檢驗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及以精密儀器測試後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其有施用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之事實,應可確信。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五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一七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足憑,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被告甲○○竟持之以施用,是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並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爰不另論罪。被告連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應各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
澎湖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上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有二種刑之加重事由,應遞加重之。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施用毒品係戕害個人身心之行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之吸管二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余德正法官陳姵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蔡德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得上訴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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