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81號原告甲○○
5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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