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男受刑人甲○○
0弄15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00033945號),已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該被告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三萬元,由具保人乙○○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保字第00033945號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揭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少連訴字第一五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少連上訴字第一0二一號、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八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惟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應執行,惟受刑人未到案執行,嗣經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七月十二日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嘉檢慎二九五執字第六九四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中檢 惠執 鈞九五執助五七三號函、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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