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08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4813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且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任何人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之註冊商標;復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光碟內容,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著作財產,係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著作權依據詳如附表二所示),任何人未經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上開著作之非法重製光碟。其竟基於意圖銷售而重製於光碟、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概括犯意,未經前開著作權人、商標權人之同意,自民國94年9月15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查獲前某日止,在其位於基隆市○○路191之3號住處,先後多次利用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電腦設備,將前開視聽著作與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重製於光碟上(執行播放後,臺語版畫面會顯示商標圖樣),且明知上開重製光碟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竟利用奇摩拍賣網站所申請之「jrc1220ed9
415」(起訴書誤載為jic1220ed9415)帳號,將該等非法重製光碟以每套新臺幣(下同)250元之價格散布而出售予不特定人,並提供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供購買之人匯入價款,而侵害前開著作權人、商標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前後共約出售10餘套,扣除成本後,每套約可獲利一、二百元。嗣經警於94年11月30日上午9時許,在其上址住處搜索查獲,當場扣得上開視聽著作之非法重製光碟(DVD)10片及如附表三編號3至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程序事項:
(一)本案前經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嗣於偵查中雖經撤回告訴,有偵查卷附撤回告訴狀可稽,惟被告乙○○所涉犯之著作權法規定,係同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理由詳如後述),依同法第
100條但書之規定,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程序上自無不合。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上述犯行: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之結證。
(三)本院卷附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資料。
(四)偵查卷附如附表二所示視聽著作之原產地證明、發行證明書等著作權依據。
(五)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及本院卷附95年1月11日簡式審判程序之勘驗筆錄:
1、扣案之「 花田 少年史」臺語版,經當庭以播放方式進行勘驗,螢幕畫面出現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
2、扣案之「花田少年史」國語版,經當庭以播放方式進行勘驗,螢幕畫面並未出現任何商標圖樣。
(六)偵查卷附網路拍賣列印資料、交易明細表、現場及證物照片20張。
(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至所示之物。
四、本院法律見解:
(一)著作權法部分:
1、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散布」,可區分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出租之方法」及「以移轉所有權及出租以外之方法」(主要指出借)等三種情形,並分別於第28條之1、第29條及第87條第6款前段賦予保護,對於侵害者,則分別依第91條之1、第92條及第93條第3款加以處罰。易言之,第91條之1全部條文均在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之非法散布,故本條第2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係指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或意圖移轉所有權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此與第92條侵害出租權之處罰及第93條第3款以違反第87條第6款前段有關違法出借之處罰有別。
2、又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所稱之「重製物」,依立法原意、條文文義及體系解釋,應僅限於「合法重製物」(適用情形例如:出版契約中如已明訂重製發行之期限,並載明期滿後之庫存應予銷燬,若違反該約定而於期滿後繼續銷售庫存之著作重製物,即適用此項規定);同條第2項所稱之「重製物」,依立法原意、條文文義及體系解釋,限於「非法重製物」(適用情形例如:在夜市或商店販賣盜版光碟、販賣違反平行輸入規定之商品),本案即屬適例。
3、以上為本院根據著作權法歷次修改所歸納而成之法律意見,此亦為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同採(經濟部93年12月31日經智字第09304609231號函附「93年新修正著作權法條文適用之相關問題解釋表」參照)。
(二)刑法行使偽造準文書部分:
1、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固屬事實認定問題,惟若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販賣者應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8月23日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
2、查被告就每套非法重製影片以僅約250元之代價出售他人,價格遠低於一般正版片(正版DVD每套2,000元、VC
D每套800至900元)之市場價位,此業經證人甲○○證述在卷,且被告並未於拍賣公告上註記為正版影片,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光碟均係以一般空白光碟片(俗稱裸片)燒錄而成,其上以自製標籤貼紙簡略記載片名,亦經本院勘驗查明無誤,被告主觀上應無以偽作真之意思,依上開決議意旨,並無另論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依據(起訴書亦未援此論罪),特此說明。
五、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以及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上開商標法部分,然此與起訴部分有如後述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依法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上開行為雖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以及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然此部分與上開論罪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以及商標法第81條第1款部分,各有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之關係,應專依高度行為論處(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300號、93年度臺上字第95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先後多次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及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等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連續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罪。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竟圖以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方式獲取財物,損及著作權、商標權人之正常營收,對交易秩序之公平與公正亦有不良之影響,併被告實際販售之數量、犯後坦承之態度,且與告訴人以250,000元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認其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來茲,用啟自新。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六、適用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3項、第98條但書,商標法第8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款。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商標名稱或圖樣│商標權│註冊證號│商標權專用│商標使用的範│備註││號││人││期限│圍││├─┼───────┼───┼────┼─────┼──────┼────────┤│1││ 齊威 多│00000000│104年7月15│電腦硬體、電│││││媒體股││日│腦軟體、計算│││││份有限│││機、照相機、│││││公司│││攝錄放影機、││││││││電影機及其器││││││││材、電視機、││││││││音響及其器材││││││││、視聽教學儀││││││││器、眼鏡及其││││││││組件、遊樂園││││││││用大型電動機││││││││械設備、電視││││││││遊樂器、投幣││││││││式電動遊樂器││││││││、電影片、影││││││││音光碟、可燒││││││││錄光碟、電話││││││││機。││└─┴───────┴───┴────┴─────┴──────┴────────┘附表二┌─┬──────┬───┬───────────┬───────────────┐│編│片名│數量│有無侵害商標權之情形│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號││(片)│││├─┼──────┼───┼───────────┼───────────────┤│①│花田少年史(│5│無│⑴侵害著作權人NIPPONTELEVISOI│││國語)│││-ONNETWORKCORPORATION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人指述:94年偵字││││││4813號卷頁44至46、47)││││││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I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日本,其││││││人民之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告訴人指述:94年偵字4816號││││││卷頁44至46、47;原產地証明:││││││94年偵字4816號卷頁51;發行證││││││明書:94年偵字4816號卷頁52至││││││53)││││││⑶著作完成時間:2003年││││││⑷專屬授權人: 齊威多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94年偵字4816號卷頁49至50)│├─┼──────┼───┼───────────┼───────────────┤│②│花田少年史(│5│執行畫面出現齊威多媒體│⑴侵害著作權人NIPPONTELEVISIO│││臺語)││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NNETWORKCORPORATION之著作│││││00000000號商標圖樣│財產權││││││(專屬授權人指述:94年偵字││││││4816號卷頁44至46、47)││││││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日本,其人││││││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告訴人指述:94年偵字4816號││││││卷頁44至46、47;原產地証明:││││││94年偵字4816號卷頁51;發行證││││││明書:94年偵字4816號卷頁52至││││││53)││││││⑶著作完成時間:2003年││││││⑷專屬授權人: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94年偵字4816號卷頁49至50)│└─┴──────┴───┴───────────┴───────────────┘附表三┌──┬──────────┬────┬────┬─────────────┐│編號│扣押物品品名│單位│數量│備註│││││││├──┼──────────┼────┼────┼─────────────┤│1│花年少年DVD(國語)│片│5││├──┼──────────┼────┼────┼─────────────┤│2│花田少年DVD(臺語)│片│5││├──┼──────────┼────┼────┼─────────────┤│3│國內掛號包裹託運單│張│23││├──┼──────────┼────┼────┼─────────────┤│4│標籤紙│張│14││├──┼──────────┼────┼────┼─────────────┤│5│掛號函件執據│張│133││├──┼──────────┼────┼────┼─────────────┤│6│儲袋│包│1││├──┼──────────┼────┼────┼─────────────┤│7│光碟片棉套│包│3││├──┼──────────┼────┼────┼─────────────┤│8│空白DVD-R│盒│3││├──┼──────────┼────┼────┼─────────────┤│9│電腦主機(含DVD燒錄│臺│4││││機)││││├──┼──────────┼────┼────┼─────────────┤│10│電腦螢幕、鍵盤等配件│臺│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