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3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侯月女 與被上訴人 陳庥妘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83號),扶助被上訴人陳庥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