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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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3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洪周 上列聲請人因與欣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黃書苑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