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宗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DENNISPRINCENWAZULU(王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480號),聲請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查本院上開確定裁定之訴訟程序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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