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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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15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茂榮 (即 黃美雲 之繼承人)、 江淑芬 (即黃美雲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管會)關於債權人依企業合併法規定,分割承受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營業資產分割予債權人之核准公文函(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於民國97年3月29日概括承受中華營業銀行(股)營業、資產、負債等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之公文函(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三、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為債權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被繼承人黃美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黃美雲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被繼承人黃美雲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八、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九、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十、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如後所示之附表更正)。
十一、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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