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十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捌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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