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曾犯煙毒等罪,被臺灣高等法院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在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經法務部以法89矯字02091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四日,經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