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50號
原   告  蕭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珍菱 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
二、被告吳珍菱、 吳明宏林鶴壽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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