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匚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被 告 張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宏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匚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被 告 張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