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604號
原   告  龍畇慈
被   告  楊政三宏門鋼鋁實業社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鄧瑞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四之(三)關於「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
地檢)」之記載,應更正為「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
檢)」。
原判決理由欄四之(三)關於「桃園地檢」之記載,應更正為「士
林地檢。」
原判決理由欄四之(五)關於「桃園地檢」之記載,應更正為「士
林地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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