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1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柒佰柒拾
  伍元,應繳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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