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74號
上訴人即原告  曾字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瑲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92,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45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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