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2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宜德醫材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壹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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