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褔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698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毛彥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