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6763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