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2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吳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10元,及自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緣原告承保訴外人 鄭黃瑞珠 所有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之車體損失險,該車於中華民國(下同)100年
12月30日20時許,由第三人 鄭家驊 駕駛,停放於臺中市○○
區○○路與豐社一街口時,突遭被告吳秋旭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小客車因轉彎未注意而自後方擦撞,致上開原告
承保之自小客車受損,被告駕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於轉
彎時擦撞擊停於路旁之原告承保之自小客車,被告自應負損
害賠償之責,而上開自小客經送廠修復,修理費用計新臺幣
(下同)9,183元(其中工資621元、塗裝3,229元、零件5,333
元),原告依約逕付修車費用,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
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訴事實相符之照片、估價單、統
一發票、行車執照、汽車保險證等影本附卷為證,而被告確
係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不慎,致擦撞訴外人
鄭黃瑞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情,亦有肇事
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
三、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參見
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原告承
保汽車之零件修理既係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則原告
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
除。本件原告所提出損害金額9,183元,其中5,333元為零件
費用(含稅),有上開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按。依行政
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
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
分之369,參照卷附之該汽車承保查核單,上開自小客車自9
8年5月27日領照,直至100年12月30日事故發生日止,實際
使用日數為2年7月又3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
核准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所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
月計」。據此,該車應以使用2年8月計算折舊。依該方式計
算,扣除折舊額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為5,451元[計
算式:第一年折舊額為5,333元×0.369=1,968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第一年折舊後餘額5,333元-1,968元=3,365元;
第二年折舊額為3,365元×0.369=1,242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第二年折舊後餘額為3,365元-1,242元=2,123元;第
三年8個月之折舊額為2,123元×0.369×8/12=522元,第三
年折舊後餘額為2,123元-522元=1,601元)。此外,原告
又支出工資費用621元、塗裝3,229元。總計,原告所得請求
為5,451元(1,601元+621元+3,229元=5,451元)。從而,
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求,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