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70號原告 顏靜櫻 被告 王恩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湯有朋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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