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47號
第1248號第1249號原告 李姿慧
郭秀棉 林麗芝 被告 高俊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7號),經原告分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宗祐
法官江文玉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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