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交上訴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0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瑞祥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92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7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7年10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5日合法送達至被告之住所,並由其同居人即其母 張美怡 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迄仍未補正,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