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瑞祥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度交訴字第1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以上第1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以上第2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上第3項)」、「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362、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為一審判決後,於同月31日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收受),被告於同年6月4日提起上訴未檢附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該末日為6月30日)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