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交上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0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瑞祥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92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瑞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上訴人即被告所提之上訴狀,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未附具任何理由,原審於其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依上述規定命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之規定,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周紹武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