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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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辦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游竣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才 間請求返還代辦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除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5萬元外,並請求被告給付其人民幣8萬元,而依原告本件起訴日即民國107年4月3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為371,590元【計算式:人民幣80,000元×4.64488(人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371,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1,590元(計算式:15萬元+371,590元=521,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六簡 字第 141 號(107.06.28)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補 字第 88 號裁定(107.06.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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