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56號聲請人 張積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不服相對人之行政處分,前於100年6月27日(本院總收文日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份以為釋明。
三、經查,聲請人於99年度確無任何所得,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1份為證。茲審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之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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