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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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8年12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2│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1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3│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2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4│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3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5│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4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6│蔡秀琴│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3,600元│AD0000000│99年5月5日││││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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