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妨害風化等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6年度簡字第3053號、96年度簡字第4786號、97年度簡上字第626號判決各
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上開各罪中尚有部分從刑即有宣告沒收之物品,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自無庸另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馥如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7日│96年6月15日│96年9月18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高雄地檢96年度│高雄地檢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864號│偵字第17694號│偵字第27144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簡字第47│97年度簡上字第││││3053號│86號│626號││├──┼───────┼───────┼───────┤│事實審│判決│96年8月30日│96年8月27日│97年8月29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30│96年度簡字第47│97年度簡上字第││判決││53號│86號│626號││├──┼───────┼───────┼───────┤││日期│96年9月24日│96年11月12日│97年8月29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31條第│同左│同左│││1項前段│││├──────┼───────┼───────┼───────┤│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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