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智簡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玉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玉玫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警方蒐證購買之「佩佩豬」髮飾貳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10年年初至同年8月3日為警搜索查獲時止,在所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上,多次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其行為本質上具有延續、反覆實施之性質,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被告以一延續性之販賣行為,同時侵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侵害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承犯行,態度良好,所販賣之髮飾等商品,單價低廉,情節尚屬輕微,復與告訴人(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告訴人陳報之和解契約書1份在卷,兼衡所查扣之仿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後坦承犯行,並與上開告訴人和解,且依約賠償,確有知錯悔改之意,諒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不會再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及警方蒐證購買之「佩佩豬」髮飾2件,業經鑑定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又本件員警蒐證購買金額新臺幣(下同)125元(含運費60元),固可認定被告獲有65元之不法所得,然因價值低微,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2654號被告林玉玫女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玉玫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名稱或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且明知其自蝦皮拍賣網站及大陸淘寶網站向不詳之人,購得如附表所示商標名稱或圖樣商品,係未經商標權人公司同意或授權而使用上開註冊商標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之仿冒品,竟自民國110年年初起,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透過網際網路,在蝦皮拍賣網站使用「OOOOOOO」帳號,將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刊登陳列於拍賣網頁上供不特定人選購,而販賣與不特定之人,每件售價約新臺幣(下同)40元至50元不等。嗣經警於110年5月18日,以125元之價格(含運費60元),向林玉玫購得「佩佩豬」商標圖樣髮飾2件,經送商標權人在台授權之商標鑑定人鑑定後認係仿冒品,復於110年8月3日12時5分許,在上開林玉玫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獲。
二、案經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共同告訴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林玉玫之自白。
㈡告訴人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
有限公司共同告訴代理人謝尚修律師出具之刑事告訴狀1份。
㈢警方蒐證購得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髮飾2件及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扣案。
㈣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5份、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依品比對報告)4份、蝦皮拍賣網站網頁、會員及訂單資料各1份、交貨便服務代碼相關資料1紙、購證照片3張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
三、扣案之物及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檢察官陳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商標註冊號商標權人註冊指定商品搜索扣押商品名稱及數量1美樂蒂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裝飾用貼布緞帶髮飾貼片16件緞帶3件2佩佩豬00000000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頭巾髮飾貼片11件髮飾4件緞帶1件3HelloKitty00000000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裝飾用貼布緞帶髮夾、髮帶髮飾貼片21件緞帶21件髮飾6件4角落小夥伴0000000000000000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頭巾塑膠製裝飾品貼片313件髮飾4件緞帶43件緞帶捲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