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簡字第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金簡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玠羽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992號、第15996號、第19148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914號、第21779號),因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原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54號)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玠羽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玠羽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用於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進而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或去向,竟仍基於縱使所提供之帳戶資料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4日,在臺北市○○區○○街00號「欣欣旅店」,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每個帳戶每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出借提供給友人「 楊育銓 」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致使 陳子柔 、 吳振誠 、 歐盈伶 、 洪芊竺 、 蔡仕傑 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林玠羽之玉山銀行、土地銀行帳戶內,且該款項均旋遭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方式匯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林玠羽並因此實際獲得1萬6000元之報酬。嗣陳子柔、吳振誠、歐盈伶、洪芊竺、蔡仕傑發覺有異後報警處理,方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林玠羽於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子柔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轉帳交易明細照片2張、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㈢告訴人吳振誠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轉帳交易明細、與自稱投資老師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各1份。
㈣告訴人歐盈伶於警詢時之指訴及轉帳交易明細3紙、與詐欺集
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㈤告訴人洪芊竺於警詢時之指訴及對話紀錄、内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㈥告訴人蔡仕傑於警詢時之指訴及LINE對話截圖、台北富邦銀
行匯款委託書、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㈦被告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被告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開戶資料及自110年4月1日至110年5月1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資料及110年2月1日至110年5月1日之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將上開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出借交付他人使用,係使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對上開告訴人陳子柔、吳振誠、歐盈伶、洪芊竺、蔡仕傑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投資,先後將款項匯入被告上開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帳戶內,藉此詐騙財物得逞,並旋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匯出方式,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故該等詐欺集團成員所為均屬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而本案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其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欺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交付上開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
碼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等人交付財物得逞,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藉由轉匯該等帳戶內之款項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同一行為幫助上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
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914號、第2
1779號移送併辦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洪芊竺、蔡仕傑詐取財物得逞,經核與起訴書所載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陳子柔、吳振誠、歐盈伶詐騙款項之犯罪事實,具有前揭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小,
然其為貪圖利益,出借上開土地銀行、玉山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資料而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同時增加告訴人等人事後向幕後詐欺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並因此獲得1萬6000元,所為殊有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能知坦承犯行,顯見非無悔悟之情,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未婚,目前在服役中,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末查,本件被告提供帳戶資料所得報酬為1萬6000元,業據被
告供陳在卷,係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案或發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被告之帳戶1(起訴書附表編號1)陳子柔110年4月1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連結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簽大叔」、「 鮑伯 」認識陳子柔後,佯稱邀其加入GRA國際數位交易及類似賭博之網站投資,致陳子柔陷於錯誤,參與投資,並依LINE暱稱「麥棋」指示而匯款110年4月16日17時2分3萬元玉山銀行帳戶2萬1000元玉山銀行帳戶2(起訴書附表編號2)吳振誠110年3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連結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富姐」認識吳振誠後,佯稱邀其加入「美盛創投公司」網站投資,致吳振誠陷於錯誤,參與投資而匯款110年4月15日14時48分3萬元土地銀行帳戶3(起訴書附表編號3)歐盈伶110年4月6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連結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Bonny」認識歐盈伶後,佯稱邀其加入「wda.hhyeb.com」網站投資,致歐盈伶陷於錯誤,參與投資而匯款110年4月15日15時54分10萬元土地銀行帳戶110年4月15日15時55分5萬元土地銀行帳戶110年4月15日16時42分5萬元土地銀行帳戶4(移送併辦)洪芊竺110年3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琳瑄 」認識洪芊竺,要求其加入LINE暱稱「NN總指導」、「 曉華 (專案)」為好友,並佯稱邀其加入「萬事達金流公司」投資,致洪芊竺陷於錯誤,參與投資而匯款110年4月15日14時9分5萬元土地銀行帳戶110年4月15日14時10分10萬元土地銀行帳戶5(移送併辦)蔡仕傑109年12月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以暱稱「妍妍」結識蔡仕傑,佯稱邀其加入「柯斯達」網站投資,致蔡仕傑陷於錯誤參與投資,並依據LINE暱稱「陳婗Nia」、「Oscar」之指示而匯款110年4月15日14時57分53萬5000元玉山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