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5號
移送 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 移送人 沈 平
       李復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1月2日園警分刑社字第10900001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平 、李復明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
㈠被移送人沈平於民國108年12月15日下午3時38分許,在不
詳處所,於其以「沈平」名義在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
申請註冊帳號之個人網頁(下稱系爭網頁)上,張貼載有「
有消息傳來,今年投票,中選會使用油性印泥,不容易乾,
蓋完選票折疊時會染到旁邊,開票時祇要是 韓國瑜 就是廢票
,蔡X文就是有效票,如此做弊太無恥,大家告訴大家,廣
傳出去,投票時要注意!稍為吹乾再折疊!投票當天帶一張
面紙,蓋好後壓乾油墨」等語之文字(下稱系爭貼文),而
於網路上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嗣被移送人李復
明於同年月16日下午1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區○○○街
○○巷○○號,閱覽系爭貼文以後,亦於系爭貼文留言處,張貼
載有「【非常重要】【非常重要】【非常重要】請轉貼我們
美國的挺韓族群提醒大家注意還有一種奧步是:「 李進勇
叫印票廠商在「2號」「韓」的蓋章處印上一層薄薄的,肉
眼難看以(按:「以」,應係贅載)出來的蠟或是油脂,讓
蓋票章上的紅墨水乾不了,選票一折,很容易就花掉,變成
廢票。然而「3號」、「 小英 」的蓋章處則是正常的,容易
吸收紅墨水的紙張。如此可製造大量韓粉的票成為廢票,殺
人於無形,造成詐菜大勝,還可拿詐菜民調一路領先當佐證
。(奧步再升級)破解之道,要蓋印之前,先在「3號」及
「2號」用乾淨的手指輕觸感覺一下,蓋章後,再檢查一下
,警覺一下,是否有異狀?(注意選票不得汙染破損,否則
會成為廢票),只要有一人查覺有異,立即把情況在群組不
斷傳播。自然會有人把此訊息快速傳至「韓帥」,由他們來
解決,我們「待命」「辦事」「千萬勿妄自行動」!」等語
之留言(下稱系爭留言),而於網路上散佈謠言,足以影響
公共之安寧。因認被移送人均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
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行為
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
者,得為證據,此觀諸行政院、司法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3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3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自明。次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
公共之安寧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雖有處罰之明
文。惟衡酌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
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
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並兼顧公共利益之保
護,該條所謂「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自應限於足以使聽
聞或閱覽之公眾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害於公眾安全者,始足
當之。
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沈平、李復明分別有前揭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分別係以系爭貼文擷圖1份,及被移送
人李復明於警詢時之供述、系爭留言擷圖各1份,為其論據
。本件被移送人沈平經警通知到場詢問而未到場;被移送人
李復明於警詢時,對於前揭時地,以前揭方式,張貼系爭留
言之事實供認不諱,惟堅決否認有前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辯稱:僅係轉貼他人張貼之文章等語。經查:
四、關於被移送人沈平部分:
㈠觀之系爭貼文擷圖1份,至多僅能證明有人於108年12月15
日下午3時38分許,在不詳處所,於系爭網頁上張貼系爭貼
文之事實,至於系爭貼文是否確係被移送人沈平所張貼,尚
無從據以論斷。且依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
詢之記載,可知被移送人沈平於108年3月1日,即已出境
,被移送人沈平是否仍然關心國內之選舉,並為張貼系爭貼
文之行為,亦有可疑。
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沈平確有於前揭時日,
在不詳處所,於系爭網頁上張貼系爭貼文之行為,不論系爭
貼文之內容,是否為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謠言,均難以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之規定相繩。
五、關於被移送人李復明部分:
㈠本件被移送人李復明於前揭時地,閱覽系爭貼文以後,於系
爭貼文留言處,張貼系爭貼文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李復明
於警詢時供認不諱,並有系爭留言擷圖1份在卷可按,足見
被移送人李復明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觀諸系爭留言之內容,僅在敘述在美國支持候選人韓國瑜之
人提醒眾人注意,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有一種旁
門左道之方法,即央請印製選票之廠商於2號之蓋章處印上
薄蠟或油脂,使選票易因油墨未乾而形成廢票,如此可造成
大量之廢票,破解之方式為蓋印之前、後,檢查有無異狀。
雖系爭留言之內容,為內容不實之謠言,惟觀之被移送人李
復明張貼系爭留言以後,隨即有人留言「又在黑蔡了」等語
,指出系爭留言又在扭曲事實,醜化另一候選人,可知閱覽
至系爭留言者,未必即會相信系爭留言;退而言之,縱令閱
覽系爭留言者誤信為真,至多亦僅會使誤信系爭留言之閱覽
者於投票時,在投票前、後詳細檢查選票有無異狀,且於確
認選票上油墨已乾之後,再投入票匭,尚難認系爭留言足以
使閱覽之公眾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害於公眾安全,揆之前揭
說明,自難謂系爭留言為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謠言。況且
,現今社會,網路上各方資訊紛紜,一般人未必有足夠之判
斷及查證能力,尚難苛予一般人過高之查證義務,亦難僅以
被移送人李復明張貼系爭留言,即認被移送人李復明於張貼
系爭留言時,確知系爭留言為內容不實之謠言而仍然張貼,
而有散佈謠言之故意。從而,被移送人李復明張貼之系爭留
言既不屬於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謠言,又無證據證明被移
送人李復明有散布謠言之故意,被移送人李復明張貼系爭留
言之行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
,即屬有間,要難遽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規定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沈平、李復明有移送機關
所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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